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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晚報訊 家住南川區的王女士因裝修需要向建材商家購買了名為青玉、冰玉、瑪瑙的建筑材料,經鑒定發現貨物材質為大理石,而非珠寶意義上的玉石,于是以欺詐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商家返還貨款并3倍賠償(重慶晚報2014年11月13日曾報道)。日前,市一中院終審駁回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2014年8月下旬,家住南川區的王女士為裝修家中的電視墻,向沙坪壩區一家建材經營部購買了名為青玉、冰玉和瑪瑙的裝飾材料,簽訂合同后,王女士向商家支付了定金及貨款共計14500元。
收到貨物后,王女士把貨物送至重慶市金銀珠寶飾品行業協會鑒定。經鑒定,商家交付的貨物材質為大理石,并非珠寶意義上的玉石。王女士認為商家故意將大理石當玉石銷售給自己,屬于欺詐行為,向沙坪壩區法院起訴,要求商家返還貨款并按貨款的3倍進行賠償。
沙坪壩區法院一審認為,王女士購買的貨物系電視墻裝修材料,依據常理,建筑材料中所謂的玉石與生活中佩戴的珠寶玉石,無論材質還是價格均有較大差別,而王女士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商家提供的貨物與約定不符。
法院認為,青玉、冰玉等是建材行業對所售大理石等石材的具體稱謂,并非被告商家單獨對其所售建材采用的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命名。因此,商家并不存在欺詐行為,一審法院遂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王女士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市一中院審理后認為,王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寶石級珠寶玉石與電視墻裝飾材料所謂的玉石,無論材質、用途還是價格均應有基本的認識,按照生活常理判斷,以本案雙方約定的價格購買的玉石不可能是寶石級的珠寶玉石,而僅是建筑裝飾意義上的玉石,因此商家不存在欺詐行為。
據此,市一中院認為王女士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遂于日前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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